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現代華語作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2023。

現代華語作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現代華語作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critores Chineses Modernos”,英文名稱為“Modern Chinese Writ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市場街88號康樂新村第五座地下AR,有需要時得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

本會乃非牟利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

一、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開展華語文學創作、理論研究及文藝評論,樹立和發揚真誠友善、客觀公正的文學批評風氣,編輯及出版學術期刊與圖書,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術水準,促進華語文學的繁榮發展。

二、維護文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保持作家和文學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加強行業自律,宣導德藝雙馨,建設有信仰、有情懷、有擔當的作家隊伍。

三、加深與國內外同領域學術團體和文學工作者之間的友好往來。

第五條——為貫徹前項所述之宗旨,本會將:

一、舉辦文學工作者專業水準資格標準的起草、編審、評定和授予等工作。開展文化和文學的教育培訓,舉辦各種研討會等,努力提高會員的創作、翻譯和評論水準。

二、設立優秀作品等獎項、舉辦頒獎活動。

三、設立本會的優秀論文獎,組織和開展相關的評獎及頒獎活動。

第六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⑴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⑵出席會員大會會議;⑶對大會提出意見;⑷參加本會活動等。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⑴遵守會章;⑵繳付入會費;⑶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⑷凡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會費將不予退回。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發表或出版過具有一定漢語水準的文學創作、理論評論、翻譯作品,或從事文學編輯、教學的作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各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須由理事會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決議由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章程(修改會章的決議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不少於兩次會議,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不少於兩次會議,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須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會員會費,澳門政府的資助及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

第十六條——其他名銜:創會會長由首屆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四章

代表權

第十七條——代表權:本會屬具法人資格之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有關政府部門或私人機構簽署合同或文件,尤其是買賣或租賃物業的契約,與銀行業務往來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文件,或涉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時,得由本會會長獨立一人代表;或經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委派代表執行。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教育交流促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9/2023。

澳門國際教育交流促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教育交流促進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Inter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EIP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本會之存在並無限期。

第三條

宗旨

本協會致力推動文學、經濟、科技、工程、醫療、文化、政治、社會等學術領域的國際教育研究項目,透過舉辦各種相關領域的教育學術研究會議和活動,促進澳門教育多元化發展以及與國際教育的接軌和融合,協助澳門教育政策的落實與推行,繼而增進澳門國際教育視野,提升澳門教育各面向的品質、水平和國際競爭力,最終協助國家培育更多未來社會的人才與棟樑,讓國家、澳門及世界變得更美好。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街23號新康樓5樓B。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且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各項內部規章及決議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在獲得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及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其他

(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隼菁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1/2023。

隼菁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隼菁體育會”,中文簡稱為“隼菁”。

第二條

宗旨

宗旨為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運動,鼓勵並提高本澳居民及世界體育活動愛好人士對各類體育運動的興趣,聯繫本澳與各地區體育運動愛好人士,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體育運動團體的交流及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涌邊街210號建富新村安富閣6樓Q。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或掛號信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綠色教育碳中和協會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Verde de Neutralidade de Carbon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6。

綠色教育碳中和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綠色教育碳中和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Verde de Neutralidade de Carbono”,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Green Education of Carbon Neutrality”,英文簡稱為“GEC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配合與祖國的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引領和發揮好綠色文化的傳承,為碳達峰碳中和貢獻教育力量,以「雙碳目標由教育開始」,建立更好的管道和方式為國家達至碳中和。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21號運順新村D座10樓B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有志發展本會宗旨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及討論會務事宜。

(四)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破壞本會聲譽、利益和會規,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可被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必須會員大會會長單獨簽署或由會員大會會長和理事會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熱心人士及團體企業贊助、政府機構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澳工程勘察設計協會

Guangdong Macau Engenharia Exploração e Associação de Design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8。

粵澳工程勘察設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澳工程勘察設計協會”,葡文名稱為“Guangdong Macau Engenharia Exploração e Associação de Design”,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Macao Engineering Exploration & Desig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GMEEDA”。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堅決擁護一國兩制,遵守基本法,堅持愛祖國、愛澳門,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團結中國內地與本澳工程勘察設計行業,致力於廣泛開展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師、岩土工程師的工程勘察設計相關領域研究活動,推廣中國內地與本澳提升全面性的工程勘察設計專業標準,並與國際規範接軌,提高本會會員之專業技術水平及促進與外地專業團體學術交流,建立及維護本會會員之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十四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擁護本會章程,並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或公司會員,但若非澳門居民或非澳門註冊公司者,須獲理事會邀請:

(一)個人會員:持有建築設計、土木工程、土木結構、岩土工程或測量勘察範疇的專業證書,即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二)公司會員:公司業務具有建築設計、工程設計、測量勘察範疇,即可申請成為公司會員。

第五條——會員入會的申辦方式:

(一)會員申請入會需填寫入會申請表,並繳交入會費,由本會理事會按會員條件審查批准;

(二)登記註冊,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個人會員和公司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取得有關學術資料和獲得服務;

(四)優先在本會刊物上發表文章;

(五)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意見和要求的權利;

(六)退會自由。

第七條——個人會員和公司會員之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關心本會工作和澳門工程勘察設計事業的發展;

(四)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科普活動;

(五)除榮譽會員外,按規定交納入會費和年費。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以及不能要求退回已交的入會費、年費或任何費用。

第九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觸犯法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秘書長一人及副秘書長一人,會長及副會長須由十名或以上具投票權之會員提名,並報請會員大會投票產生。

(三)會長須為對本會有傑出貢獻及對本會有管理經驗者。

(四)會長之職責包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及指導並協助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

(五)副會長主要職責為協助會長及當會長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暫代會長一職。

(六)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及編制有關會議記錄。

(七)以上各據位人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負責: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四)授予榮譽會員身份;

(五)就會員對理事會的決議提出的上訴進行裁決;

(六)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第十三條——(一)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經理事會提出或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之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其中一名副會長主持。

(二)會員大會會議須最少半數以上會員出席;若出席人數不足時,會議順延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均得進行議決。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其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但不得超過四十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產生方式如下:

a)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已繳清該年年費的個人會員。

b)所有理事會成員必須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及秘書各一名、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可邀請會長、副會長或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五)決定學術活動和獎勵、表彰的授予等事宜;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監事及秘書各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負責:

a)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b)對理事會之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c)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可邀請會長、副會長或理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入會費及年費、捐贈、贈與和其他合法的收入;

(二)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撥款;

(三)在核准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活動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監事會的監督。本會資產,會員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上如有任何未盡善之處,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琴澳灣區碳中和協會

Associação de Neutralidade de Carbono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 de Hengqin-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7。

琴澳灣區碳中和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琴澳灣區碳中和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Neutralidade de Carbono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 de Hengqin-Macau”, 英文名稱為“Hengqin-Macao Greater Bay Area’s Carbon Neutral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建立與祖國在雙碳目標上的交流,建立更好的渠道和方式為國家實現碳中和,同時配合國家推行的綠色生活、綠色設計和可持續性的論壇和教育,把雙碳目標融入生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21號運順新村D座10樓B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有志發展本會宗旨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及討論會務事宜。

(四)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破壞本會聲譽、利益和會規,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可被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必須會員大會會長單獨簽署或由會員大會會長和理事會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熱心人士及團體企業贊助、政府機構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競魅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5。

競魅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競魅體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活動愛好者的交流、合作、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田畔街9號嘉輝大廈五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愛好運動及支持參與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勁力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4。

勁力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勁力體育會”,中文簡稱為“勁力”。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會員,共同參與及推廣體育活動,藉此增進友誼和強身健體。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90號海濤花園12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河南社團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5。

澳門河南社團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河南社團總會”,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Henan Associations”。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參與澳門社會事務;聯繫旅居澳門之祖籍河南的鄉親之情誼,團結河南省在澳門之同鄉會、商會以及各界別之文藝社團等同鄉組織,協助各鄉親共謀福利以及促進發展,增進澳門同胞與河南之間的相互了解;加強與澳門企業家、商會和各界知名人士的聯繫聯絡,深化豫澳合作,促進澳門“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促進河南開放強省建設,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服務。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301-302室。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下列人士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1. 歷屆、現任河南省政協澳區委員;

2. 在澳門有一定知名度並關心關注河南發展的優秀人士;

3. 於澳門地區旅居或就學的河南人士、已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祖籍河南的人士;

4. 關心河南發展、對河南有深厚感情的港澳愛心慈善人士;

5. 與澳門有文化經貿往來、支持本會會務發展的河南人士;

6. 其他由理事會邀請成為個人會員的人士。

(二)下列機構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1. 於澳門註冊之河南省同鄉組織;

2. 上款所指之個人會員所擁有或所在之澳門企業、機構;

3. 其他由理事會邀請成為團體會員的企業、法人、機構及單位。

第五條——有意申請入會人士,須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會費,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三)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四)會員有繳納入會會費及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會員如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會長、副會長均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有發言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會議,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會下設理事會秘書處、鄉親事務部、社會事務部、外聯事務部、青年發展部、康樂文體部等機構,其運作由內部規章規範。

(二)理事會職權:

1. 策劃會務,領導會員開展會務、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2. 召集會員大會;

3. 處理日常財務收支、管理本會資產;

4.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5. 協助本會籌募會務經費、制定會員入會會費及會費的金額;

6.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制度,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7. 必要時,得負責聘請、管理及任免辦公室受薪的工作人員;

8. 審核會員資格,作出處分違章會員之決定;

9. 代表本會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10. 作出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決定;

11. 行使法律、本會章程或經會員大會決議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長建議,並經會員大會決議選出。在必要時可以透過會員大會決議補選或增補理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會務發展;

2. 審查理事會財務報告;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4.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5. 查核本會之財產;

6. 行使法律、本會章程或經會員大會決議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7.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三)監事會成員由會長建議,並經會員大會決議選出,在必要時可以透過會員大會決議補選或增補監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五條——歷屆會長卸任後,得聘為永遠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副會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卸任後,經理事會決議可將之聘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且均可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有發言權,但沒有投票權。

第十六條——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七條——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會長或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進行召集,必須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召集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出席會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會員大會於超過召集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進行決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條——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種會議決議,均須獲出席人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

第二十一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會費及會費、政府、企業、個人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所有財產的歸屬權為本會所有。本會之一切收益均應撥作會務經費,用於本會宗旨之事業。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評論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9。

澳門國際評論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評論家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Critic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團結澳門、內地、香港、台灣地區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評論家(包括時政評論、財經評論、社會評論、文藝評論、體育評論、娛樂評論等各個領域)及其愛好者;發揮澳門獨特優勢,構建洞察時事、理性發聲的平台,為澳門及大灣區發展提供智力支援和輿論支持;

(二)舉行年會、筆會、沙龍、研討會等不同形式的活動,充分發揮評論家的觀察力和影響力,助力“講好澳門故事”,推動澳門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更快實現適度多元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9樓M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會員大會提案,再經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世界灣區財經論壇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0。

澳門世界灣區財經論壇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世界灣區財經論壇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依託澳門作為大灣區核心城市的優勢,邀請來自國內外金融、商業、經濟、市場、管理和科技機構專家、學者以及有關業界人士,通過舉辦年會、論壇、展覽展示、會議服務等搭建起有效的國際灣區財經交流合作平台,並致力於理論實踐相結合,創辦期刊、打造新媒體以及國際智庫硏究,積極探索灣區財經合作新機遇,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9樓R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 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會員大會提案,再經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書畫家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1。

澳門國際書畫家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書畫家聯誼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一國兩制”制度,遵守澳門《基本法》,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愛國愛澳、團結美術界書畫藝術家、廣泛宣傳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服務社會;與各國美術界進行形式多樣的文化交流,增進同世界各國美術家的友誼和合作,增進中國美術在世界的影響力;通過組織開展民間文化交流活動,促進國家統一、民族團結、世界和平。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馬六甲街172號國際中心11棟6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水上運動文化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1。

中國澳門水上運動文化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水上運動文化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 Water Sports Cultural Populariz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展及推廣滑浪風帆運動,帆船運動,風翼運動,直立板運動及各項水上運動,使其得以在本澳蓬勃開展,推動澳門水上運動之熱心人士積極參與體育運動,促進本澳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玫瑰里27-E號好富大廈地下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由本人提出申請、遞交申請表及繳納入會會費,經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入會會費及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會費及會費和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逐風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2。

逐風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逐風體育會”,英文名稱為“Zhu Fe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展及推廣滑浪風帆運動,帆船運動,風翼運動,直立板運動,使其得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玫瑰里27-E號好富大廈地下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由其本人提出申請、遞交申請表及繳納入會會費,經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入會會費及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會費及會費和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南安羅東青年會,中文簡稱為“羅東青年會”

Associação dos Juventude de Luo Dong de Nan An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1,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2 de Janeiro de 202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número 1/202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

澳門南安羅東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南安羅東青年會」,中文簡稱為「羅東青年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Juventude de Luo Dong de Nan An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Nan An Luo Dong Youth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凝聚本澳鄉親青年力量,發揚愛國、愛澳、愛鄉的優良宗親傳統,鼓勵並引領鄉親青年互助、傳承、創新,認真響應國家及特區各項政策及施政工作,培育更多愛國愛澳年青人才,以多元化發展路徑構建良好的閩南青年平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16-232號如意閣、吉祥閣、鴻運閣地下A座。

第四條

性質

本會屬澳門南安羅東同鄉會屬下機構。本會在澳門南安羅東同鄉會直接領導下,以居住在澳門籍貫為南安羅東的青年自願發起而組成的非牟利民間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入會

本會的會員須年齡介乎18-45歲的南安羅東籍澳門居民,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本會會長、理監事成員及聘請榮譽職銜;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會長缺席時,由理監事長、常務副會長依次代行其職務,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本會章程之解釋權限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改,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在法院或以外代表本會及可委託受託人,亦得以本會名義取得及管理本會之財產、開設及結束銀行賬戶和進行任何借方及貸方之調動,以及行使其他非由法律或章程規定屬於任何其他機關之職權。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可設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以及行使一切法律所賦予之權限。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可設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所接收的資金將存放於銀行專戶,支票簽署及任何戶口的取款之權限屬於當屆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秘書長。簽署方式為:四人中以其中三人簽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Janeiro de 2023.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大灣區醫學生協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e Medicina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本人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2,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2 de Janeiro de 202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número 1/202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

大灣區醫學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醫學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e Medicina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Medical Studen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醫學生團體,擁護「一國兩制」,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弘揚愛國愛澳核心價值。宗旨為推動大灣區醫學生團結合作,加強本地醫學生與大灣區醫學生的來往,加深本地人對大灣區醫學生的信任及未來本澳醫療之期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9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並為大灣區醫學生之人士,在獲得兩名或以上核心會員提名及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紀律委員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所有決議草案須取得至少兩名核心會員的同意後才能提交至會員大會進行表決。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紀律委員會

(一)紀律委員會負責監察會員參與會務的情況,以及處理相關紀律事件及懲戒。

(二)紀律委員會由最少兩名核心會員組成,成員由核心會員委任。

(三)在出現會員違反本會宗旨、違反會員義務等情況時,經紀律委員會審查後,紀律委員會有將會員除名的權力。

第十一條

核心會員

(一)核心會員由兩名或以上人員組成,首屆核心會員由社團創立人擔任,任期為無期限,直至核心會員向理事會提出退任為止。

(二)兩名或以上之核心會員可委任新的核心會員以及決定其任期,並將核心會員清單交予理事會以作紀錄。

(三)兩名或以上之核心會員可以將核心會員解任,解任後須將新的核心會員清單交予理事會以作紀錄。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de Janeiro de 2023. — O Notário Privad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身心平衡交流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13 de Janeiro de 2023,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2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粵港澳大灣區身心平衡交流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一)中文名稱:粵港澳大灣區身心平衡交流協會;

(二)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Equilíbrio Corpo-Mente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三)英文名稱: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Body-Mind Balance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性質及期限

本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有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

宗旨

本會旨在粵港澳大灣區內推動及交流身心平衡的活動,積極推廣關愛社群,參與公益慈善及社會的服務及活動,加強身心平衡交流,鼓勵工作生活平衡,共建和諧社會。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水泉公地M40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將可成為:

(一)永久會員(包括:創會會員、參與創會過程、擁有共同興趣及認同理念、共擬方針之成員);

(二)普通會員(一般經推廣過程加入本會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

(三)繳交會費;

(四)積極參與本會活動,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第八條

開除會籍

會員的言行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可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

任期

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長一名。

(二)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財務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五)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財務長。

三、聘免工作人員。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監事長和副監事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自會員會費或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第十五條

會費

會費由每屆之理事會決定。本會對已繳交的會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章程之修改與解釋權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本章程之修改和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五章

解散

第十七條

決議解散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附則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Janeiro de 2023. — O Notário Privado, Rui F. Simõ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博士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一)以“人才強國戰略”為指引,以“團結、引領、服務、創新”為發展理念,以“服務人才、扶持創業、激勵創新、追趕超越”為宗旨,充分發揮澳門作為“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橋樑紐帶作用,廣泛團結全球華人博士,統籌資源扶持人才,綜合協調服務人才,激發活力促進人才發展。

(二)作為國際化人才服務中心,為海內外華人博士群體提供高品質在外和歸國科研攻關、創新創業、求職引進相關服務。

(三)作為創新創業要素彙集中心,推動技術創新與轉移、企業投資、考察及慈善事業,助力各級政府的招才引智、人才飛地建設和赴外考察交流工作。

(四)作為新型智庫中心,定期舉辦各類豐富多彩學術活動,為社會與經濟發展提供專業參考與智力支撐,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為加強海內外中華兒女大團結努力奮鬥。

(五)加強同內地青年、港澳臺青年以及國外青年僑胞的聯絡和團結,發展同世界各國青年的聯繫和友誼,招才引智,服務大灣區建設和“一帶一路”倡議,是國際化人才服務中心。

(六)為鞏固和發展澳門社會安定團結的局面,促進澳門經濟的發展,以切實作為推動“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以科技和智力為實現中國式現代化偉大事業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5樓510室。

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理工學院職工會

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o Instituto Politécnic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名稱、會址及宗旨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理工大學職工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a Universidade Politécnic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TUPM”,英文名稱為“Macao Polytechnic University Staff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PUSA”。(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大學。

3. 宗旨:

(1)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積極向職工推動愛國、愛澳、愛澳門理工大學的思想;

(2)保持不變;

(3)保持不變;

(4)增加職工對澳門理工大學的歸屬感;

(5)保持不變。

第二條

會員資格

1. 凡有意致力於奉行本會宗旨,並在職、離職或退休的澳門理工大學教學及非教學人員,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理事會

3.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當有需要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所作決議須載於會議記錄簿冊。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十條

監事會

4. 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十六條

會徽

本會採用以下會徽: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歐漢琛慈善會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Au Hon Sam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 為2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桔仔街87號遜儀大廈三樓A座。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劍運動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230-246號金融中心4樓M、N、O、P、Q座。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善明會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Sin Me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230-246號金融中心16樓H-J。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綠野之友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3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氹仔東北馬路86號海灣花園海濤閣2樓N室。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Associação de Gestão de Recursos Humanos de Macau

簡稱“AGRHM”

The Macau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章程之修改已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以書面作出,修改之條款為第六條第6.2.1條、6.3.4條、6.3.5條、6.3.6條及6.4.1條,附件為有關章程全文之內容。

澳門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1.1 本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estão de Recursos Humanos de Macau”(簡稱 AGRHM )、中文名稱為“澳門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Association”(以下統稱 “本會”) 。

第二條

會址

2.1 本會會址為 : 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澳電大樓十一樓。

2.2 如更改會址,必須獲得理事會通過批准。

第三條

宗旨

3.1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宗旨如下:

(a)提供平台以交流有關人力資源的訊息、技能及經驗;

(b)提高及推廣人力資源的管理水平;

(c)協助會員進修及發展;

(d)向政府、學術團體及其他機構表達本會的觀點及意見;

(e)與其他人力資源協會進行合作、交流經驗及交換專業意見。

第四條

會籍

4.1 本會共設立六種會員資格:

a. 名譽會員資格是根據理事會有關規定,授予個人、機構、協會或其他學會;

b. 終身會員資格是由理事會成員投票一致通過,授予對本會作出貢獻的人士;

c. 團體會員資格是由理事會確認為本會會員的機構、協會或其他組織。各團體會員可委派三名參與人力資源工作的成員為代表,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d. 普通會員資格是各機構負責人力資源職務的人員;

e. 附屬會員資格是與人力資源工作有密切關係的人員,或非直接參與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者,例如:學術成員、僱主、顧問、已退休的人力資源從業員及同類身份的人士;

f. 學生會員資格是修讀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之大專院校學員。

4.2 申請會籍

4.2.1 申請者必須填寫規定表格,並由理事會審批、確定會員類別、更新會籍或拒絕接受申請。經批核後,申請者須繳交定額會費,會籍方開始生效。

4.3 本會全體會員之權利

4.3.1 會員之會籍於任何情況下不得轉移;

4.3.2 如會員因任何原因終止會籍,包括退會、死亡或被終止會籍,其會員權利隨即終止。

4.4 名譽會員之權利

4.4.1 名譽會員無需繳付會費;

4.4.2 名譽會員可享有普通會員之一切權利,但不包括投票權及擔任職務之權利;

4.5 終身會員之權利

4.5.1 終身會員無需繳付會費;

4.5.2 終身會員可享有普通會員之一切權利,但不包括擔任職務之權利。

4.6 團體會員之權利

4.6.1 團體會員可享有普通會員之權利,並有權擔任職務,團體會員可委派一名成員代表投票。

4.7 普通會員之權利

4.7.1 普通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a)獲通知出席所有會議及年度會議,並有投票權;

(b)有權擔任職務及參與委員會事務;

(c)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研討會、商談會及其他活動;

(d)有權享用本會提供的服務並獲發本會刊物。

4.8 附屬會員之權利

4.8.1 附屬會員可享有普通會員之所有權利,但不包括投票權及擔任職務之權利。

4.9 學生會員之權利

4.9.1 學生會員可享有普通會員之所有權利,但不包括投票權及擔任職務之權利。

4.10 退出會籍

4.10.1 會員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申請放棄本會會籍。退出會籍者,不獲發任何退款。

4.11 終止會籍

4.11.1 理事會可根據下列情況,終止會員之會籍:

(a)會員違反本會之入會規定;

(b)理事會因維護本會利益而取消某類會籍;

(c)會員接獲繳費通知後三個月仍未繳交會費。

4.12. 本會全體會員之義務

4.12.1 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4.12.2 按時繳納會費;

4.12.3 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及樹立本會良好聲譽。

第五條

會費

5.1 年費

5.1.1 除名譽會員及終身會員外,所有會員必須繳交年費;

5.1.2 會員須於本會財政年度的第一天預繳該年年費;

5.1.3 如遇會員年中加入本會,會費將按比例計算。

第六條

架構

6.1 本會由以下三個議會組成: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6.2 會員大會

6.2.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於年度會議內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上述成員其組成人數必須三人或以上,且為單數,任期不得超過兩年。

6.2.2 會員大會的權限:

(a)審批本會一切事務及每年活動;

(b)審批及修改章程;

(c)進行法定選舉;

(d)審批入會標準;

(e)委任本會以外的審計員協助本會的財政工作,以及確認經審核的財務報表。

6.3 理事會

6.3.1 執行本會之一切事務;

6.3.2 理事會成員於年度會議內選出,成員任期不得超過兩年。

6.3.3 理事會成員最多可連任同一職位一次,曾連任之成員必須待其接任成員完成整個任期後,方可再次候選該相同職位;

6.3.4 理事會以下職位由本會會員擔任:

(a)理事長一名

(b)副理事長若干名

(c)理事若干名

(d)秘書一名

(e)財務總監一名

上述成員其組成人數必須五人或以上,且為單數,任期不得超過兩年。

6.3.5 理事長之職責

(a) 代表本會;

(b)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c)確認本會章程;

(d)主持本會舉行之所有會議;及

(e)積極執行本會宗旨。

6.3.6 副理事長之職責

(a)協助會長履行其職務;

(b)當會長缺席或無法執行職務時,作其代表;

(c)主持本會之一切會議;及

(d)積極執行本會宗旨。

6.3.7 秘書之職責

(a)建立及處理會員註冊事務;

(b)記錄及分發理事會及其他會議的會議記錄;

(c)文書工作;及

(d)完成理事會分配之其他任務。

6.3.8 財務總監之職責

(a)建立及保存本會之財務記錄;

(b)向理事會及監事會呈交收入及支出報表;

(c)根據本地的社團法例,建立及保存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議定的帳目;

(d)完成由理事會安排的其他事務。

6.4 監事會

6.4.1 監事會根據本會之會章成立,並於年度會議內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上述成員其組成人數必須三人或以上,且為單數,任期不得超過兩年。

6.4.2 監事會的權限:

(a)審核財務總監呈交之年度預算。

(b)執行內部審核;及

(c)聯絡由會員大會任命之外部審計員。

第七條

年度會議

7.1 本會必須於每年及財政年度屆滿之6個月內召開會員年度會議。

7.2 年度會議舉行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均由理事會議定。

7.3 年度會議的議題、日期、時間及地點必須在會議舉行前至少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有權出席會議或有投票權之會員。

7.4 年度會議除處理會議列明之其他事務外,其職責還包括:

(a)確認前次年度會議及特別會議之記錄;

(b)要求理事會提交前財政年度的活動報告。

7.5 年度會議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第八條之第8.1款規定之適用。

7.6 凡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五分之一會員舉行之會議均視為特別會議。

第八條

修訂會章

8.1 如須修訂會章,必須獲出席年度會議的四分之三會員通過,並符合下列條件:

(a)修訂會章之動議必須於前次會議提出;及

(b)提出修訂動議的會議舉行前至少一星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會員。

第九條

操守規則

9.1 各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操守規則。

9.2 本會不得用作商業宣傳用途。於會議中推銷業務或利用會籍宣傳業務,均視作不適當行為。

9.3 未經本會理事會的書面同意下,所有會員名冊、個人及公司代表名單不得給予或外借任何非會員及/或其他機構團體。

第十條

收入

10.1 本會收取之會費是主要收入來源。

10.2 本會得接受個人、團體、會員或其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第十一條

解散

11.1 若理事會成員一致認為本會不能維持正常運作,可考慮提出解散本會,但必須獲得四分之三有會員資格的會員通過。

11.2 若決定解散本會,本會餘下之所有資產將捐贈慈善組織或非牟利機構,但必須獲得四分之三有會員資格的會員通過。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António José Dias Azed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精創音樂文化協會”

«Elite — Associação para a Criatividade e Cultura Musical»

«Elite Association for Creativity and Music Culture»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e registo n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de Macau,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outorgado em 16 de Janeiro de 2023, arquivado e registado neste Cartório no livr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1 do artigo 22.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sob o n.º 1/2023, foram alterados parcialmente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parciais são os seguintes:

精創音樂文化協會

Elite — Associação para a Criatividade e Cultura Musical

Elite Association for Creativity and Music Culture

會章

第一章

名稱、存續期、性質及宗旨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14樓D座,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私人公證員 莫綺玲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Janeiro de 2023. — A Notária, Mok I Leng.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dos Estatutos, pela presente se convocam os Accionistas da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no dia 22 de Fevereiro do corrente ano, pelas 12,30 horas, na sede social sita na Rua de Lagos, Edifício Telecentro, na ilha da Taipa, em Macau, em primeira convocatóri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eliberar sobre a aprovação das contas anuais da Sociedade e d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2;

2)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Os documentos relativos à ordem de trabalhos encontram-se à disposição dos Accionistas, para consulta, na sede social, em qualquer dia útil durante as horas normais de expediente.

Macau, aos 18 de Janeiro de 2023.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ITIC Teleco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representada por Poon Fuk Hei, Administrador-Delegado.

查看章程
在线办公
在线期刊
友情链接
活动风采
More +